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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刑诉〔2021〕277号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王庄村东金堤河沟渠内施工时,违规操作汽车式起重机吊装混凝土料斗,被害人吴某某在施工工地沟渠内手扶混凝土料斗移动过程中,起重机吊臂钢丝绳与沟渠上方的高压电线接触,致使被害人吴某某触电当场死亡,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习派出所民警处警从现场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事故调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吊车司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无指挥人员、安全员的情况下,擅自在高压线附近起吊。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新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习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习派出所调取的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赔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魏某、郑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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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煎饼生活杂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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