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讯一男子在工作期间,不幸被单位的吊车撞伤,治疗花去上万元医疗费,并留下伤残。与老板协商赔偿无果之后,男子诉至法院。日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此案。
2014年3月中旬,原告韦某某受雇于被告黄某某,到黄某某开办的河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焊接工作。黄某某付给韦某某工资每天150元。
2014年7月2日下午,韦某某在工作中被该公司的吊车撞倒致伤,当日被送往河池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4日出院。随后,7月14日韦某某又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30日出院。经诊断,韦某某的伤情为:右跟骨闭合情骨折。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人员1名,后续治疗费6000元。
出院后,韦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尔后,韦某某和黄某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再三协商无果之后,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及其开办的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8.6万多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释法析理,悉心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见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黄某某、河池市某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韦某某各项损失7.3万元,其中,被告黄某某自愿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韦某某各项损失3.65万元,被告河池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0月2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韦某某3.65万元;原告韦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黄某某、河池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12元,原告韦某某自愿负担。
(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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