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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山西省发改委《公告》:12月13日前,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登录省发改委门户网首页“通知公告”栏,就《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以邮件反馈至sxsfgwsfc@163.com)。
收费范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车辆抢修、货物装卸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拖车服务按作业里程计费(10公里以内按基价收取、超10公里外加收拖行费),吊车服务按次计费;拖车、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最高上限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拖车收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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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收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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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服务
健全服务体系,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规范服务行为,遵循就近、安全、便捷原则,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严格明码标价制度,严禁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费。
关于执行
本《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2011年、2021年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创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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