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来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可是广西横县一名90后男子,居然利用帮别人吊装钢筋的工作便利,上班干活,下班却顺手牵羊盗走钢筋。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麻某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麻某强是广西横县人,是一名吊车司机。2019年7月份某日,麻某强受横县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雇请,驾驶吊车到广西横县威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地吊装钢筋。同日18时许,麻某强趁工地的工人下班后,盗走该公司的一扎钢筋(价值2980元),放到其吊车上盗走,后销赃得款2200多元。
2019年7月27日,麻某强受雇请到横县石塘威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工地吊装钢筋时,盗走该公司价值10949元的钢筋,后销赃得款4226元。
2019年8月14日,麻某强等三人受雇到翰林公馆小区工地卸钢筋。后三人趁无人注意之机,从工地5号楼处盗走一些脚手架扣件并藏匿在麻某强驾驶的吊车上。次日,麻某强等人将盗得的脚手架扣件销赃得款1141元,其中麻某强分得491元。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麻某强单独或结伙他人实施盗窃共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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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麻某强经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三起盗窃事实;案发后,麻某强已赔偿被害公司广西横县威林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800元,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文字|何家银 黄振艺
编辑|覃子聪
审核|钟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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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横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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