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起重机、升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含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上的起重机械,具体详见附件2);卷扬机、葫芦、千斤顶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新研发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集体企业)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总(分)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组织落实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各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建设项目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管理工程的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管理工程的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第八条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工程施工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所属各单位及工程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九条 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业主项目部
1.组织并监督施工、监理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2.监督施工项目部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
3.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监理项目部
1.严格开展起重机械入场、安拆、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安全监督检查、作业旁站、安全检查签证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2.督导施工项目部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
(三)施工项目部
1.监督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
2.组织并监督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组织并监督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工作。
4.组织并监督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落实“五到位”要求。
第三章 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对本企业起重机械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并组织落实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测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节 购 置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购置,选型要满足实际需要,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要编制安全技术条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技术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应选择具有该类型和级别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制造厂家,其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购置前要核实是否取得政府监检机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钢印标志。
第十四条 新型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合同中的安全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进行监造,要做好监造记录。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的运输,采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运输条款,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到货后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核实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起重机械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进口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采用中文。将验收记录和资料进行存档,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购置部门要建立所购置设备召回清册,定期了解和记录设备召回情况。
第十八条 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安全性能差、技术落后、安全保护装置和技术资料不完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第三节 租 赁
第十九条 应租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租赁单位的起重机械。禁止向个人租赁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租赁起重机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及运输、安装、报检取证、使用(指挥、操作)、维修保养、拆卸等工作的安全要求,要有相应责任追究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流动式起重机械还应审查其安全检验合格证。各项证书、技术资料应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租赁的起重机械,应根据工程的结构、规模、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合理选择起重机械类型,首先确定机械性能、功率及各项安全技术指标,同时还应满足当地气象、地域等自然条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出租的起重机械,应提供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提供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双方在交接设备时,必须对起重机械及随机资料进行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五条 租赁的起重机械随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经过安全操作规程的专业技术培训,经现场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接受承租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型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方应为承租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与指导,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禁止租赁或出租下列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没有经过登记部门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四节 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
第二十八条 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资质如下: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许可。起重机械改造及重大维修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
(二)新购置的起重机械第一次安装、拆卸应在制造厂指导下进行,其作业指导书必须经过制造厂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经过制造厂家培训。
(三)购置的起重机械若为第一台样机,首次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工作应由制造厂全权负责,作业指导书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均由制造厂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告知如下: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前应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
第三十条 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组织领导如下:
30t及以上起重机械、80t·m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成立安装拆卸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指挥、监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并切实履行到位。
第三十一条 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专项作业指导书如下:
(一)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
(二)作业指导书的内容、编审批程序、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执行符合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安全施工作业票如下: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关键工序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由装拆作业的技术负责人填写,报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机具、安监部门会审,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验收如下:
(一)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五节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按照规定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后,要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检查检验、存放入库,确保起重机械性能完好。
第三十八条 应加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监督检查管理,安全技术台账具体内容见附件3。
第六节 使 用
第三十九条 起重器械进场管理
(一)起重机械进场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以下检查:
1.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和机具的安全状况的准入检查。
2.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和核实;
3.负责对起重机械安拆队伍资质初审。
(二)使用单位及时将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或备案;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条 起重器械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审批
(一)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4),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二)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4),除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外,施工单位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三)对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详见附件4),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应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严禁代签。
第四十二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报告;起重机械运行不正常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三条 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中的规定(详见附件5)。作业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场监督,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
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架空导线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5.爆炸品、危险品应起吊时。
第七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要求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由业主项目部经理为组长,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第八节 报 废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设备的使用功能: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发现存在技术缺陷或安全隐患,经维修检验仍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或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起重机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制定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报废时,产权单位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即时报告事故信息,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五十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或电网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文件等如有修改,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在生产、运维和检修作业中使用的起重机械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网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8〕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依据文件
2. 国家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目录
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
4.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分类
5. 起重作业相关安全规定
附件1
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10〕2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76-201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7-2014)。
附件2
国家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目录
(以国家最新颁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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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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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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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桥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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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桥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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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桥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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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桥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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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桥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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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桥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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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梁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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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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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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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梁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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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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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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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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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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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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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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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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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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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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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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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塔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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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塔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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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皮带布料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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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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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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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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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路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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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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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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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跨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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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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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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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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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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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铁路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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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铁路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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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铁路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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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座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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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门座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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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门座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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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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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门座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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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台架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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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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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折臂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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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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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施工升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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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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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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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提滑模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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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船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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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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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升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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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作业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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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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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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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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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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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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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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桅杆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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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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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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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臂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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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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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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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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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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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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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牵张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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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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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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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链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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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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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气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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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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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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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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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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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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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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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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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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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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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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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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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
(包含但不限于)
起重机械的相关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起重机械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租赁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
7.起重机械台账;
8.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
9.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奖惩记录;
10.使用登记证明、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等。
附件4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分类
一、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
1.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下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常规起重机械进行安装,负荷达到相应幅度额定负荷90%且低于95%的起重作业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2.其他工程:运输重量在2t及以下、牵引力在10kN及以下的轻型索道运输作业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
1.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以上或超过相应幅度额定负荷95%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2. 重型索道运输工程:运输重量在2t以上、牵引力在10kN以上的重型索道运输作业工程。
三、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1.重要工序: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等;
2.特殊作业:大型起吊运输(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
3.危险作业项目: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大型起重机械拆卸、组装作业。
附件5
起重作业相关安全规定
(包含但不限于)
(一)使用重型货运架空索道运输、外拉线抱杆组塔、张力放线、紧线等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注意观察架空索道和抱杆浪风、牵张设备以及机动绞磨等起重设备锚固地锚的工作状况,发现上移、滑动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停止作业。
(二)起吊物应绑牢,并有防止倾倒措施。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应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三)吊索(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四)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控制拉线。
(五)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停留。
(六)吊物上不许站人,施工人员不应直接利用吊钩升降。
(七)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不应从有人停留场所上空越过;对起吊的重物进行加工、清扫等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八)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九)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起重机械不应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十一)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十二)不应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十三)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十四)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来源:不努力不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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