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吉市监科财函字〔2021〕101号)收悉。为落实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8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于2018年印发《关于继续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80号)。目前该文件已到期,从执行的情况看,现行收费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工作的需要,为推广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解决静态停车难的问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80号)收费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标准为:监督检验144元/车位;定期检验72元/车位,检验周期为2年。

二、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为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一种,属于法定监督检验检测项目,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中《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监察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形式分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含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施工的验收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定期检验是指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检验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的检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继续收费,执收单位请提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中关于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及《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80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30日

来源:大东北生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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