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对巢湖经开区“6·29”起重伤害事故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周浩,男,1986年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浩驾驶皖A×××××号流动式起重机在巢湖市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商合杭高速铁路项目部的废旧材料堆放场进行起吊作业,在作业区有人的情况下,周浩违规进行吊装钢筋作业且操作失误,致使钢筋发生横移并将工人朱某压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朱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朱某符合颅胸腹多发伤导致死亡。经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起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周浩亲属代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浩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科刑。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回顾:
2019 年 6 月 29 日 9 时左右,司武建临时聘用的王成、曹记美、朱昌亮和李家斌开始在模板厂整理堆放的旧钢材(含废钢筋、螺纹钢),其中王成和曹记美在货车上装卸,朱昌亮和李家斌在堆场东南部捆扎废钢筋、螺纹钢,周浩驾驶皖 A33186 汽车起重机将废旧钢材吊装至货车上。

11 时左右,朱昌亮和李家斌将一捆螺纹钢一头捆扎并挂在汽车起重机的吊钩上,螺纹钢捆另一头还未捆扎,朱昌亮和李家斌离开螺纹钢捆约 3 米,周浩开始起吊螺纹钢捆,同时将起重机的吊臂往回收,因吊臂回收幅度过大,螺纹钢捆被吊起时失去平衡晃动,周浩此时操作起重机将螺纹钢捆下降想控制晃动幅度,但因操作失误,螺纹钢捆失速下降,砸到站在下方的朱昌亮。
近日,合肥市建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6.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周浩在作业区域有人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吊装,其操作失误,导致吊装的钢捆失速下降砸到朱昌亮,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合肥政务信息公开
来源:巢湖阳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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