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印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 印某在吊物载荷不明、吊物上站人的情况下,驾驶苏L汽车起重机,在 扬中市西来桥镇江苏XX有限公司车间内, 用私自焊接在吊车吊臂上的吊篮,将该公司铺设电缆的员工严某、房某吊起距离地面4米左右的高度。作业过程中,焊接在吊臂上的 焊接点断裂,导致严某、房某及 吊篮坠落。后,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房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印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事后,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严某的近亲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
据被告人印某交代:被告人印某在四年前购买了一辆汽吊车,为了施工方面又网购了一个吊篮,并感觉吊钩不稳,便在吊臂上焊接了两个固定点将吊篮连接挂在一起。印某为节约雇人驾驶吊车的费用,便照葫芦画瓢自己操作接活儿。“我很后悔,不该违规改装吊臂,不应无证驾驶、操控吊车,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印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印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印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印某私自改装吊车、无证操作且未评估载荷情况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另外,江苏XX有限公司在雇佣印某的过程中未予以审核把关,造成本公司施工职工一死一伤,其相关责任人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告人印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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