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吊车植树引发跳闸,各方应尽安全责任

第八期:吊车植树引发跳闸,各方应尽安全责任

2020年4月12日下午,我市滨江大道与金山西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吊车植树导致220kV输电线路外破跳闸事件。接到铜陵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工作人员报警,铜官区杨家山派出所公安警务人员及时赶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

现场勘查发现,吊车支撑腿与地面接触处有明显放电灼烧痕迹,肇事吊车已逃离现场。经查证,正在施工的移苗移栽项目主管方为某绿化队,施工单位为铜陵某劳务有限公司;吊车司机张某受劳务有限公司指派,将吊车行至事发地点,在未办理电力行政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在高压线下起吊景观树,因违章操作吊车触电而引发跳闸事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次事故所涉及的主管部门、绿化队、劳务公司和吊车司机均负有相应的责任,事故教训值得反思汲取。”铜陵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项目主管部门对在高压线下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未履行电力行政许可,违反了《铜陵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绿化队在施工前,未取得电力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安排施工单位进场作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劳务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对吊车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施工监管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吊车作业安全距离不足而引发输电线路跳闸,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挖掘、临近高压线路作业、临近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铜陵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大型机械钻探、水泥砼车、吊车植树和水气管道施工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铜陵供电公司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公安局

来源:佚名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0)
吊车汇的头像吊车汇
自立式起重架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上一篇 2020年8月22日 下午3:05
4000吨级履带式起重机XGC88000广西华谊项目完美收官
下一篇 2020年8月22日 下午3:5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