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致4人死亡,副总因违章指挥被判刑,追责直线管理人员已成常态!

(来源:石家庄矿区安监局)

2020年5月13日14时20分左右,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8.80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张某新、周某泉未按规定确认起吊载荷质心,起升系挂位置不合适,在未采取任何防止载荷与其他障碍物刮碰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起吊,导致其它6根立柱依次倾倒,致使4名涂漆作业人员死亡。

经调查发现,2020年4月下旬,通用起重机公司计划在铆焊车间东二跨东北侧搭建喷漆房。5月13日上午,通用起重机公司副总经理曹某伟安排临时从劳务市场雇佣的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张某美4人对搭建厂房所用7根立柱(高16.3m,宽1.47m,厚0.35m,重约2.5t)进行手工涂漆。当日下午,曹某伟安排起重机械遥控操作人员张某新、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周某泉用桥式起重机将已涂完上部漆的西侧第一根立柱吊至车间其他空地上刷底面漆。张某新、周某泉将起吊用钢丝绳拴挂在立柱中间位置筋板(筋板宽0.35m)两侧。14时20分左右,张某新、周某泉站在立柱中部开始起吊作业,当立柱离地面约0.1m时,立柱南端向东偏转并碰撞相邻的第2根立柱,致使其向东倾倒,因立柱侧立间距小于侧立高度,导致其它5根立柱由西向东依次碰倒,将正在进行涂漆作业位于第3、4根立柱间的武某芹,第5、6根立柱间北面的李某花、南面的王某英,第6、7根立柱间的张某美4人压倒,导致4人死亡。调查还发现,通用起重机公司原安装岗位人员张某新、周某泉于2019年10月转岗为铆焊车间起重机械作业人员,2人均未进行转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临时雇佣人员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张某美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由曹某伟直接安排上岗作业。

起重作业致4人死亡,副总因违章指挥被判刑,追责直线管理人员已成常态!

▲事故部位静态剖面图

曹某伟,通用起重机公司副总经理,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整改不力,违章指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类似案例:2020年12月26日下午17:52分,在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经济开发区的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成品库10吨起重机(行车)平台,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达132万元(不包含事故处罚)。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发生经过

12月26日下午17点52分,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成品库白班组装卸工人王振娃、高勋贵将钢筋捆好后挂在起重机设备(行车)吊钩上,起重机设备(行车)操作员张宏菊准备起吊时发现起重机起重小车上定滑轮钢丝绳脱槽,张宏菊正准备给值班主管杨文平打电话安排维修人员过来检修,王振娃自行上行车平台(行车平台离地面高度为10.56米),拆除电动机传动轴上的防护罩进行检查,并让高勋贵在下面把钢丝绳往上提,自己勾拉钢丝绳使其归位。

王振娃在拨动钢丝绳回位后,未将电动机传动轴上的防护罩安装归位,便示意行车工张宏菊启动起升机构,行车工稍稍启动了起升机构等待王振娃反馈。约17时58分,张宏菊听到地面装卸工高勋贵喊地上有血,立即关闭设备电源,上行车平台查看情况,发现王振娃俯身倒在电动机传动轴和主卷扬卷筒之间且已昏迷,手套和血迹坠落地面。

事故直接原因

王振娃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起重机械设备检维修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进入行车上小车平台进行检维修,并 违章指挥行车操作工张宏菊启动起升机构,导致其所穿中长棉衣左侧下摆被行车小车高速旋转的传动轴上的螺丝挂住并被转轴带倒,头部和左前臂快速撞上主卷扬卷筒,俯身倒在电动机传动轴和主卷扬卷筒之间,其后又导致左胸部和头部受到机械挤压和撞击,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事故追责

郑玉莺,男,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下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陈宝宾,男,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主任、福堰钢铁公司安委会成员,负责轧钢车间设施设备、人员协调、生产流程、工作安排、生产安全等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现场起重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起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排未持有效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杨文平,男,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值班主管,负责轧钢车间的安全调度指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起重安全作业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发生事故追责直线管理人员已成常态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案例警示】随着《安全生产法》即将修订,《刑法》修正案的实施,2021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主要负责人的,直线管理人员的,全体员工的。

来源:冶金安全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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