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选购一台二手除尘设备,并在添加部分配置后,安排工人为乙公司安装,并商定由乙公司负责联系吊车并承担吊车费用,于是乙公司租用丙公司吊车为甲公司安装提供服务。
安装过程中,由于吊车悬挂吊篮的吊臂脱勾,吊篮坠落,致使坐在吊篮内工作的甲公司工人受伤,甲公司为受伤工人垫付20多万元医疗费。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是负责提供吊车服务的第一主体,应对受伤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甲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是实际提供吊车服务者,吊臂脱勾是丙公司的责任,丙公司应对受伤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您认为,乙公司是否应该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在三家公司之间分配赔偿责任?
如果乙公司不申请追加,法院应否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垫付的医疗费,而后由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
来源:红色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