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私人吊车 不付全额租金引发诉讼

一公司租赁私人吊车用于施工,施工结束后却不足额支付租赁费最终引发诉讼。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

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了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某项目,但由于设备车辆不足,需要承租工程所用吊车进行施工。2019年3月,被告公司找到原告卢某某,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从2020年3月起截止2020年8月底,被告公司租赁原告卢某某名下吊车用于被告承接的项目施工,日租金933元,总租赁费共计154300余元。施工结束后,被告公司将吊车归还原告,但仅支付了租赁费65000元,尚未支付89300余元。后原告卢某某多次到公司催要,均被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接。

原告卢某某将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至平川区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之规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底前付清卢某某89300余元租赁费。

来源: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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