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施工致人死亡,交通险该不该理赔

楚天都市报讯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通讯员江冰洁张青云)吊车作业吊装楼板时,撞中一工人致其身亡,保险公司以该车没在路上行驶为由拒赔。记者昨从省高院获悉,该起特别“交通”事故经襄阳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必须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通讯员江冰洁张青云)吊车作业吊装楼板时,撞中一工人致其身亡,保险公司以该车没在路上行驶为由拒赔。记者昨从省高院获悉,该起特别“交通”事故经襄阳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2016年7月22日,刘某操作吊车为雇主吊装楼板,因视线受限将正在二楼施工的老周撞中摔至楼下身亡。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赔偿13万元,其余损失向其他侵权人索赔。

但刘某拒不支付赔款,吊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该特种车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拒绝为车主理赔。去年6月死者家属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宜城市法院一审认为,特种机动车辆在吊装作业中不慎致人死亡,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车作为特种机动车辆,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保险公司如将特种作业车的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属于违背交强险设立宗旨,同时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也曾有明确回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襄阳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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