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17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万凌云) 给吊车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不肯赔偿?镇江丹徒法院近日审结这起吊车伤人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7日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认为伤人事故属于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并拒绝赔偿,被法院驳回。
主审法官介绍,原告小城从事道路绿化工作。2017年3月2日,小林驾驶吊车把树从货车上向地上吊的过程中,将在道路边栽树的小城砸伤,小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根据医院诊断结果以及江苏大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小城身体一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一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因小林驾驶的吊车系被告小江所有,且该吊车小江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随即,小城就将小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丹徒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小江辩称:小林是我雇佣的驾驶员,但吊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涉案吊车并非作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安全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驾驶吊车起吊树木,作业过程中树木滑落将原告小城砸伤,小林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小林承担90%赔偿责任。因小林系被告小江雇员,小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小江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本案比照交强险条例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紫牛新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