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吊车租用律师:租用吊车费用,需对方出具明确证据

绍兴吊车租用律师:租用吊车费用,需对方出具明确证据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19年8月,被告在金山区XX公路,紫金大桥安装监控租用原告吊车。2020年11月24日,双方对账,欠原告吊车费用22,500元,约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嗣后,原告追讨未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吊车使用费22,500元;
二、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2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法理分析:被告租用原告吊车而欠原告使用费22,500元,该事实由被告盖章确认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对账单证明,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被告未在承诺的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该笔费用,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来源:绍兴郝小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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