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5·13”物体打击事故

2020 年5 月13 日14 时20 分左右,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8.80 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确认起吊载荷质心,起升系挂位置不合适,在未采取任何防止载荷与其他障碍物刮碰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起吊,导致其它6 根立柱依次倾倒,致使4 名涂漆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分析:

1、事故类别:起重伤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GB6441))

2、事故等级:较大事故(依据国务院493号令)

3、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

(1)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2)物的不安全行为:拴挂位置不合适,起吊物中心偏移。

4、法律法规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五不挂”

(1)起重或吊物质量不明不挂;

(2)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挂;

(3)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无衬垫物不挂;

(4)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报废不挂;

(5)包装松散捆绑不良不挂。

“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吊;

(9)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10)钢(铁)水装的过满不吊。

本事故中起重机操作人员、司索作业人员、车间主任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安全员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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