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车操作不规范酿出大祸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通讯员 汤淼

2020年10月某日,起重车司机小贺驾驶起重车在某工地吊卸水泥配重块,小朱在起重车下做吊装物品的挂钩辅助工作。其间,小贺的一次操作不规范,导致一块吊装的水泥配重块滑落,砸伤了完成辅助操作后未及时离开起重车下方的小朱。现场报警处置后,公安机关未对双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随后,小朱在数家医院辗转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45735元,该笔费用一直由其所在建筑公司负责人老高垫付。2020年3月,建筑公司在常州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吊装责任险和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在盐城滨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皆为一年。事故发生后,老高与两家保险公司就小朱的医疗费用赔付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滨海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保险公司赔付小朱的全部医药费用。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事故系小贺操作起重机在起重吊运货物过程中造成小朱受伤,属于保险事故。保单载明被保险车辆为起重车,属于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晓特种车辆非仅限于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其主要用途包含在工地施工作业。现被保险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滨海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而伤者小朱在完成操作水泥配重块挂钩工作后,未及时离开施工危险区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公安机关未对事故双方责任进行认定,滨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酌定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小贺操作案涉车辆不符合规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伤者受伤,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伤者小朱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20%赔偿责任。据此,滨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1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剩余80%的损失,即182188元。

法官说法: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针对第三人的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则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基于该规定,交强险理赔一般需要车辆处于行驶过程中。而特种作业车辆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路途行驶过程短暂,其事故发生主要在作业期间,如针对特种作业车辆将其交强险理赔限制于行驶过程中,既与投保人购买交强险的目的相悖,也明显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即为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且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因此,对于特种作业车辆,应根据其特点,对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第三人事故适用交强险赔偿。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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