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凤阳法院执行干警一行奔赴定远县某乡镇,成功将被执行人吊车扣留,并拖回法院。


2018年8月,李某与蒋某签订《吊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用吊车4个月70000元,蒋某于2019年1月归还吊车,租赁费共计105000元,扣车2000元,蒋某出具103000元欠条交付李某,并承诺2019年2月付清租赁费,蒋某拖欠租赁费。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凤阳法院审理,判决蒋某在法定期限内偿还李某吊车租赁费103000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查控其财产,但并未发现财产线索,且蒋某故意隐匿行踪,导致案件难度加大。经一番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吊车下落,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并依法将吊车扣押,拖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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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阳法院
编辑:赵文君 高洁 郑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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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凤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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