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设备制造完成样机后,需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如需取得制造许可的,取得制造许可后,即可在型式试验样机按产品规格覆盖进行批量制造,而对于超大型起重机械,则需要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依据的主要法规有: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文);
2、174号文件中规定;
3、11个整机的型式试验细则,现行有效的10个,如:《TSG Q7002-2007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文)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2、174号文件中规定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3、11个整机的型式试验细则,现行有效的10个,如:《TSG Q7002-2007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其中关于覆盖的问题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相同、主要受力构件材料和主要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型式试验按照品种、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注:型号是指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重要机构(指起升、变幅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合而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安全保护装置和部件的型号参照执行。


来源:建筑设备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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