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2020年5月24日,事发建筑工地的河南永宏劳务公司劳务负责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山西华诚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租赁其公司汽车起重机(车牌号:晋E53667)到事发建筑工地进行起调作业,宋某某随后安排本公司雇佣人员李某某驾驶汽车起重机于当日12时30分许进入事发工地作业,随后于当天晚上离开事发工地。2020年5月25日早上7时3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汽车起重机再次到达事发工地,负责在建设工程项目文景苑二期B地块地下车库施工的河南永宏劳务公司劳务负责人杨某某安排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某进入该施工现场吊运模板块,司机李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模板后,又移动汽车起重机位置吊运钢筋。9时50分左右,在第三次起吊钢筋过程中,吊臂回转到汽车起重机左前方准备就位时,汽车起重机左前支腿突然下沉,汽车起重机倾覆,吊臂突然下坠撞坏支设(疑似错误:音相似)模板的钢管脚手架,导致正在支设模板的作业人员罗某某坠落地面受伤,被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5月26日早上6时59分,受伤人员罗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注明:动图和本事故无关联)

(一)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司机违规违章操作,汽车起重机在吊运钢筋过程中,吊臂轴线与左前支腿轴线相交时,左前支腿受力增大,由于地面承载力差,重力逐步加大产生下沉,导致汽车起重机失衡倾覆;吊臂撞坏钢管脚手架致使作业人员坠落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山西华诚公司,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未与劳务施工单位签订书面租赁汽车起重机合同和安全协议;未督促汽车起重机司机严格遵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未对雇佣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吊运过程中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协调;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施工作业人员在汽车起重机的回转半径内作业。
2.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司机、信号工)没有持证上岗,没有按照《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要求,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勘查工作场地,对工作场地判断错误,盲目支车,在无持证指挥人员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
3.施工单位河南腾程建筑公司,项目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严重不足,项目部疏于对现场及劳务人员监管;施工安全现场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督促、检查事发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对吊装作业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入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方案交底;事发时,施工现场无专人监管且未配备持证指挥人员;未对汽车起重机及驾驶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4.劳务单位河南永宏劳务公司,对该工程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和《劳务合作合同》要求配备专职管理能力安全员或相应的管理能力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未与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签订书面租赁汽车起重机合同和安全协议;擅自联系汽车起重机入场作业且未向监理方、总承包方、建设方报备,对起重机吊装作业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按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存在岗前无安全教育培训、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
5.监理单位山西华太咨询公司,监理组织不健全,未安排项目总监到岗;未及时检查吊装方案、操作人员操作证、起重机械支设措施;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监督不力,尤其是对起吊作业现场无持证指挥、施工无现场管理、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以及吊车司机违章作业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督促整改;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对起吊作业开展专项检查和对应持证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未能严格落实应有的安全监理职责。
6.建设单位圣拓(疑似错误:音相似)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在事发建设工程和其他(常见错误)部分工程未(疑似错误:音相似)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组织施工;未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不到位,未对监理、施工单位及劳务合作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有效协调、检查和管理;对事发工程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施工、无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无证指挥作业等安全隐患和本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且存在的检查监督不力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组织整改。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李某某,男,汉族,群众,1979年5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汽车起重机司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没有按照《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要求,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勘查工作场地,对工作场地判断错误,盲目支车,汽车起重机的垂直支腿未支撑在坚实地面,违章起吊作业,造成起重机失衡倾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死亡 1人的严重后果,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河南腾程建筑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2.劳务单位河南永宏劳务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3.汽车起重机出租单位山西华诚工贸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4.建设单位圣拓房地产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来源:我叫顺口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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