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 年 7 月 11 日下午 4 时左右,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火龙社区安置房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受害人于 7 月 26 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经过
2021 年 7 月 11 日下午 4 时左右,张某在 7#楼塔式起重机里听从昂某的指挥,将平衡臂从 9#楼上方向南偏西处旋转 12 至地库正上方的过程中,塔式起重机的吊钩下方的千斤绳挂上 9#楼正在搭设的脚手架钢管,钢管随即往下坠落。在坠落过程 中,该钢管砸破了第二道安全挑网,后被第一道安全挑网弹落 至坠落半径防护围挡上,再次反弹击中站在围挡附近的昂某 (佩戴了安全帽)左脸部位。项目部将昂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坠落的钢管图片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7#楼塔式起重机吊钩下方的千斤绳未高出其跨域障碍物 0.5 米以上 ,旋转时千斤绳挂上 9#楼正在搭设的脚手架钢管, 随后昂某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人员安 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塔式起重机吊钩下方挂有过长 千斤绳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总包单位。未认真履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对塔式起重机吊钩下方挂有过长千斤绳的事故隐患失察,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3.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职责,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塔式起重机吊钩下方挂有过长千斤绳的事故隐患失察。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李某宝,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消除塔式起重机吊钩下方挂有过长千斤绳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 罚。
2.许某勇,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 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3.崔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落实监理职 责,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塔式起 重机吊钩下方挂有过长千斤绳的事故隐患失察,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来源:建筑行业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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