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轩君说法丨吊车司机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述

余姚的沈某某与周某某分别是起重装卸有限公司及毛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周某某与沈某某口头约定,由沈某某的起重装卸有限公司派遣吊车至周某某厂区,帮其吊装一台锅炉设备,完工后由周某某支付沈某某500元吊装费。

沈某某公司吊车司机卢某至周某某厂区操作锅炉吊装,周某某则在施工区域观看。卢某在操作过程中,吊车吊臂不慎撞到附近的一堵墙壁,导致墙体倒塌,下落的砖块却正好砸中周某某,周某某被送医治疗,不幸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家属向对方要求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调解。

槐轩君说法丨吊车司机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调解过程

经了解,该毛纺有限公司相关生产事务均需周某某掌控,是镇里的纳税大户,周某某的死亡导致该公司一度生产停工,女儿无法顺利接班,无法正常经营,影响较大。

调解员分析,一般情况下,吊车的操作需要有两个专业人员合作完成,一名操作司机和一名地面指挥,而在本案中,只有操作司机卢某一人执行了该任务,施工区域也未拉线警示。其次,吊车驾驶司机卢某虽取得了吊车操作证,但是其证逾期未年检,现卢某已被刑事拘留,而沈某某所经营的某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也因此被余姚市安监局责令停业整改。

在理清案件系列问题后,调解员多次找当事人谈话,明辨事理。调解员分析指出,此事故涉及特种设备,对操作使用特种设备国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要求,而对于操作特种设备吊车的一方,理应对风险的发生起到更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卢某操作证未年检,操作现场也未拉线警示,操作吊车时也未按行业要求设置地面指挥,故在操作中有重大瑕疵,所以该方在责任分配中承担主要责任,而死者周某某理应知道特种设备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有注意义务,而死者明知有危险存在仍进入该施工区域,故也因承担部分责任。

槐轩君说法丨吊车司机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在明确责任赔偿标准后,调解员从法理出发,耐心向沈某某分析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通过调解员讲理说法,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沈某某的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沈某某的起重装卸有限公司考虑到毛纺有限公司生产停滞实际困难及社会影响,另自愿支付该毛纺有限公司补偿款。

槐轩君说法丨吊车司机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槐轩君说法

此案中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的状况,采取了“背靠背”和“冷处理”的调解方法。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周某某家属情绪激动,沈某某又不认同责任认定,使得双方不适宜坐在一起调解,因而调解员见机果断中止调解。认为只有将当事人分开,调解员在其中穿插撮合,从情理出发,与双方耐心细致地沟通,才使矛盾趋于缓和,双方才能心平静气地坐下来和谈,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同时从事态的发展过程中看,调解员多次单独与双方沟通,使双方回到生活和工作中反复体味调解员的良苦用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当事人的火气也会削减,届时和解的意愿也会越来越强烈,双方都希望尽快将矛盾化解,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

来源丨余姚市司法局

来源:双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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