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其制造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行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后修改为549号令) 分别于2003年6月1日施行及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92号令) 2007年6月1日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规则(试行)》(174号文)2003年6月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后修改为549号令) 分别于2003年6月1日施行及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92号令) 2007年6月1日实施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规则(试行)》(174号文)2003年6月施行
制造许可包括制造单位许可和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其中:
(1)制造单位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申请A级制造许可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制造许可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发证、公告;
(2)产品型式试验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主要针对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320t以上)、进口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特殊类型起重机械等;
(3)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等。

塔吊标准节是塔机的主要受力构件

塔吊平衡臂、起重臂塔吊主要受力结构件

塔吊塔帽、拉杆塔吊的主要受力结构件
来源:建筑设备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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