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履带式起重机操作的危险源分析及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要求、劳动用品配备和穿戴要求、作业过程安全要求及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各履带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起重机械故障事故应急预案
3 危险源分析及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要求
表1 危险源辨识及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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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类别 |
危险源描述 |
危险源 分类 |
可能存在风险 (事故类别) |
风险等级 |
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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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起重机操作 |
起重作业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不具体操作能力 |
违章作业 其他管理缺陷 |
起重伤害、其他伤害 |
显著危险 |
执行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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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态不佳,患有职业禁忌症 |
从事禁忌作业 |
其它伤害 |
显著危险 |
执行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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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启动前未检查作业环境、起重设备、吊索具、防护用品等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 |
起重伤害 触电 |
显著危险 |
执行5.1.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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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未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工作坡度过大,与沟渠、基坑未保持安全距离 |
作业场地不平 安全距离不够 |
起重伤害 |
显著危险 |
执行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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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操作错误 违章作业 |
起重伤害 物体打击 |
显著危险 |
执行5.2.25.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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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转移工地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无防护 |
起重伤害 |
显著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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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未配备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使用防护用品, |
其他防护缺陷 |
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其他伤害 |
显著危险 |
执行4.1 |
4 劳动用品配备和穿戴要求
4.1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作业人员应操作人员应穿戴整齐,应将长发塞入帽内,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头发长的员工特别是女员工戴安全帽时要把头发盘起置于安全帽内,安全帽不能拿在手中或随地乱放,在工作的时候要时刻的戴在头上,养成戴安全帽的好习惯。
5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
5.1 作业前准备
5.1.1 操作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因进行全面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起重机司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进行道路驾驶。驾驶汽车式起重机必须持有A2以上汽车驾驶执照,经年审合格,并接受过防御性驾驶培训。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指挥信号,会指挥吊装作业。熟练掌握所操作起重机的操作规程、性能、风险的评估及安全常识。
5.1.2 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5.1.3 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符合下列要求:
——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各连接件无松动。
5.1.4 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启动内燃机。
5.1.5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按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2 作业过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5.2.1 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作业时,工作坡度不得大于5%,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2.2 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5.2.3 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5.2.4 重物起吊离地1050cm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5.2.5 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5.2.6 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严禁下降起重臂。
5.2.7 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5.2.8 起吊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起重机行驶时,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5.2.9 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
5.2.10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5.2.11 当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起重臂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向,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不宜长距离带载行驶。
5.2.12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严禁在坡道上带载回转。
5.2.13 起重机工作时,在起升、回转、变幅三种动作中,只允许同时进行其中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
5.2.14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5.2.14.1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木楔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5.2.14.2 起重机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
5.2.14.3 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5.3 作业结束
5.3.1 作业结束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5.3.2 班后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需要交接班时做好交接班记录。
6 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6.1 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
现场发生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等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可行的办法救护作业人员脱离危险作业环境并向周围人员呼救,同时通知现场急救中心,以及拨打120医疗急救、119火灾报警等社会急救电话。报警时,应注意说明需救护人员的受伤部位、伤势情况及发生事件的区域或场所等,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的准备。现场领导应及时启动项目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6.2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应急处置措施
6.2.1 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对症处理。如伤员发生休克呼吸停止,应就地平卧解松衣扣,通畅气道,在确认胸部无骨折等伤害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按压胸部并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进行心肺复苏(CPR)紧急措施。
6.2.2 创伤性出血:如伤者外部出血时应立即采取止血措施,伤口渗血用较伤口稍大的消毒纱布数层覆盖伤口,然后进行包扎。伤口出血呈喷射状或鲜红血液涌出时,立即用清洁手指压迫出血点上方(近心端),使血流中断,并将出血肢体抬高或举高,尽快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处理。
6.2.3 骨折:有骨折者应先固定伤肢,伤员不应轻易翻转挪动,由医务人员处理。
6.2.4 颅脑外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偶有凹陷骨折、严重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6.2.5 发生脊椎受伤: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6.3 起重伤害应急处置措施
6.3.1 发现有人受伤后,必须立即停止起重作业,向周围人员呼救,同时通知现场急救中心,以及拨打“120”等社会急救电话。报警时,应注意说明受伤者的受伤部位和受伤情况,发生事件的区域或场所,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的准备。
6.3.2 组织进行应急抢救的同时,应立即上报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3.3 现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创伤出血者迅速包扎止血,送往医院救治。
6.3.4 发生断手、断指等严重情况时,对伤者伤口要进行包扎、上血、止痛、进行半握拳状的功能固定。对断手、断指应用消毒或清洁敷料包扎,忌将断指浸入酒精等消毒液中,以防细胞变质。将包好的断手、断指放在无泄漏的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在袋周围放置冰块,速随伤者送医院抢救。
6.3.5 受伤人员出现肢体骨折时,应尽量保持受伤的体位,由现场医务人员对伤肢进行固定,并在其指导下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抬运,防止因救助方法不当导致伤情进一步加重。
6.3.6 受伤人员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症状后,必须立即进行心脏按摩或人工呼吸。
来源:施工工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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